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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为信任建设与信用规范贡献力量
来源:信鸽|信监官网|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服务公共平台  时间:2023-12-2

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为信任建设与信用规范贡献力量

   我国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第三方信用监督制度自诞生以来,以解决社会信任危机、优化社会矛盾和问题为理论出发点,通过独特的治理方式,使企业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一制度不仅优化了诚信营商环境,还为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贡献了力量。首席信用监督官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所展现出的显著制度优势,充分证明了其强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开创了信任治理与信用法治的新路径,为信任社会建设、信用法治建设、信用合规建设和企业治理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

   我国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体系法律依据涵盖了以下十个层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监督权。

   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八、中共中央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完善失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着力加强信用法律建设;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 

   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22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切忌主观臆断”。2023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习近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我国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结合实践习近平人民至上的理念进行了创新,作为新型的社会监督机制,为信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通过独特的治理方案,它有效地缓解了社会信任危机,并丰富了企业信任治理机制。同时,它的经验为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实施企业信任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治理方案、路径和手段。通过提升企业的信任度、合规度和履约度,它加大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推进了政府的有效信用监管,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发展。此外,它还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服务。

   同时,我国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体系蕴含着先进的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以及信任治理理念和机制。我国将信用法治、信用监管、信用监督、信用合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并列为市场经济的七大基础制度,体现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创新和时代价值。

   在信任社会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信用法治建设、信用合规技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国际化、标准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背景下,更需要第三方信用监督的诚信营商环境。特别是基于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体系,在食品、健康食品、药品、化妆品、农产品、医疗美容、眼镜、家政等特殊领域和行业形成的信用监督信息公示栏,更是企业信任与发展的助推器。同时,它提高了政府的信用监管理性,提升了政府信用监管效能,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了贡献。(文/信监官网,信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