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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4-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函〔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所有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4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宣传与申报。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4.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8日

                  联系人:徐可欣

                  联系电话:010-58124018

                  邮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

         附件1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安排,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示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二、项目类型聚焦“一老一小”服务、聚焦乡村振兴、聚焦东北振兴相关省份、中西部地区和援疆援藏、聚焦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重点面向工作条件相对薄弱、基层需求强烈、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区域,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申报实施以下项目:(一)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并产生撬动和示范作用。项目总数25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至少两个省级行政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二)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中西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东北振兴相关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领域需求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总数6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地方性社会组织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项目总数13个左右,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2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三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但不限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申报;(八)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基础及影响力。其中,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80万元;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40万元;申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其上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应达到30万元;(九)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的应为地方性社会组织。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填报说明,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报书,并按照相应程序报送民政部。每个社会组织最多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评审。采取部省两级评审制。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组织专家对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对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上报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进行复审。项目评审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社会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风险防范应对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项目的示范作用发挥及实际可操作性。

(三)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四)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五)拨款。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立项资金的70%项目资金;项目执行完成50%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六)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立项单位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项目预算或内容有调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请,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立项项目变更或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指导。(七)评估。民政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立项单位需根据要求填报项目中期和末期评估报告。(八)审计。立项项目需按期完成执行,后根据第三方审计单位要求提交材料,开展结项审计。

        五、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在线填报系统中打印的纸质版项目书(申报提交版本),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二)盖有2022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未按期报送申报书或纸质申报书、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